李文谦律师,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律师,著名的行政诉讼专家、国内顶尖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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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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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蓝秦律师接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电话,“我们家的房屋被强拆了,但是行政机关不承认是他拆的,说是某临时机构拆的,让我们有问题去找临时机构,但是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含糊不清,我们该怎么办呢?难道真的没地儿说理了吗?”其实在实践中,类似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了,行政机关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临时机构或者拆迁指挥部身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到底应该要求谁来承担责任?我们来看看蓝秦律师办理的这个案件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王(化名)在襄阳市襄州区拥有房屋一套,持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2018年8月,襄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在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老王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补偿标准较低,襄州区政府与老王就安置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5月,襄州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棚户区改造项目小组将老王的房屋强制拆除。无奈之下,老王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襄州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又未遵循法律程序,严重违法并造成其巨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遂以襄州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认为,襄州区政府并非房屋征收部门,也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襄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法院观点: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小组系襄州区政府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性机构,其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老王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襄州区政府为被告,其法律后果亦应由襄州区政府承担。另外,襄州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规定。
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确认襄州区政府强制拆除老王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少承担甚至不承担责任,常常会设立临时机构,委托该临时机构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这里,蓝秦律师要提醒大家,面对类似的情况,也无需慌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应有组建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笔者,必要起提起法律程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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