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律师,著名的行政诉讼专家、国内顶尖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010-57271438
手机号码:18611251089
邮箱地址:511596034@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A座10809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征收方往往会采用强制拆除的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那么,未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也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方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当地拆迁安置项目,2018年下半年,隆德县某乡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落实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要求赵先生等人尽快办理投亲靠友手续,退出宅基地,搬走房中物品,限期于2018年9月10日拆除房屋。但由于补偿极低,赵先生没有搬离。2018年10月28日,在与赵先生协商未果,在没有下达任何征收文件且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隆德县某乡政府联合当地村委会将赵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赵先生认为,隆德县某乡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遂以隆德县某乡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隆德县某乡政府委托当地村委会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赵先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隆德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实施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只是张贴了拆除通知,未经原告同意,未经原告自愿选择安置方式,便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隆德县某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隆德县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应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不幸您的房屋正在面临着强拆,或者即将被强拆,一定要及时审查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否则,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